从酷暑到严寒,一场马拉松式的韧性调解

2025-01-21 17:04:03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徐法官,感谢你们团队这段时间为我们案件的操心忙碌,我们原、被告双方想一起当面给您送锦旗,感谢您帮助我们彻底解决了难题,其他案件我们也撤销了……”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涉企审判团队同时收到原、被告两家企业的锦旗致谢,A企业与B企业一起将印有“热忱尽心为企业,公正司法办实事”和“排除万难做调解,千方百计促和谐”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恳切地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5日C地产公司与B企业签订《甲地居住区B1组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的甲地居住区项目交由B企业承包,B企业将上述工程转包给A企业施工。A企业以B企业名义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后,经与业主方结算,案涉工程款项为91541699.33元(其中包含工程质保金1832733.07元)。

经A、B企业双方核算,B企业收到A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支付的费用4207301.1元、A企业代B企业预缴纳的税款1769147.44元、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89565839.85元,B企业目前共计收到案涉工程款项及工程相关费用95542288.39元。但B企业仅向A企业支付案涉供货商及分包单位费用89731382.07元,其他款项费用1436711元(其中包含朱某工抵房1261711元及苏某工资175000元),共计91168093.07元。

A企业认为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目前案涉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B企业支付其收到的案涉工程款项及工程相关费用共计4374195.3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41392.26

实质化解纷

案件审理中A企业称业主方尚有工程质保金1832733.07元及工程款143126.41元未支付,又增加了关于质保金和工程增项款项的诉讼请求。

B企业辩称,其与业主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且A企业所称的许多钱款包括其名下其他公司在案涉工地所供建材及相关货物的买卖合同款项,B企业在A企业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其他合同纠纷对A企业进行了起诉。

A、B两家企业关于案涉工程涉及的工程、劳务、买卖等各项关系牵连甚广,各种款项交叉,争议极大。

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承办法官带案下企,在炎炎夏日中对两家企业实地走访并进行面对面调解,但案涉纠纷牵扯较大,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又多次与两家企业一对一进行了调解,但仍然没有调解成功。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只能依程序开庭审理。

文书下达前,承办法官考虑到一判了之固然简单,但是定纷容易止争难。两家企业交缠的纠纷千头万绪,后续延伸出多个案件,反反复复诉讼以及延续的案件保全、执行等将极大消耗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两家企业的正常发展。

于是他决定破釜沉舟,带着一腔热忱再一次前往B企业经营场所进行调解,历经六个小时算账,承办法官专业、敬业的态度感动了两家企业,双方纷纷让步,最终就案涉纠纷涉及的多个争议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撤回了本诉和反诉的起诉。

该案从酷暑到严冬,历经数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化解,涉及的其他案件纠纷也一并解决,实现了真正的定纷止争。

“热忱尽心为企业”,“千方百计促和谐”。锦旗虽轻,词句无华,却承载着两家企业对法院及法官工作的肯定和信赖。下一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涉企审判团队将继续坚持把“实质化解纷”贯彻到每个案件始终,以马拉松式的韧性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案件,用实际行动诠释法治的力量、传递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定纷又止争,助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实现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