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垦荒地被征收,有补偿吗?

2024-11-21 16:22:22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村民在集体荒山私自开荒种植果树,土地被征收时,开荒人有补偿吗?11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开荒人获得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损失补偿款。

某村村民王某在该村集体所有的荒山上种植果树4.5亩。因该村建安置房,王某开荒地被征用,经评估后,按照补偿标准,王某个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损失补偿款为59798.7元。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委员会账户后,村委会一直未向王某给付补偿费。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59798.7元。

八公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加以证明,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安置房征地补偿明细表(发放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其在集体荒山种植果树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结合其他法律、政策规定,该补偿款应当由实际种植者即王某获得。该补偿款现已发放至村民委员会,故对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四荒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既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这些法定方式进行承包的四荒地,国家根据其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土地确权。

现实生活中,村民未经批准,自行开发四荒地,其土地利用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被确权,在四荒地被征收进行征地补偿分配时,对于私自开荒人的权益保护应根据补偿费的性质区分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参照此规定,私自开荒人虽然对四荒地不享有物权,四荒地也不是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故村民不能取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私自开荒人在四荒地上有一定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四荒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是其劳动所得,其作为所有者,四荒地征收补偿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归私自开荒者所有,不能因此剥夺私自开荒者从其开荒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这既符合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符合国家鼓励对四荒地进行合理有效利用开发的土地政策。

因此,在四荒地被征收进行征地补偿分配时,应当充分保障私自开荒者应得的财产利益。该案中,在行政机关已对该部分青苗进行评估并拨付补偿费的情况下,补偿费理应全额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但值得注意的是,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