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2019年以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依托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中的“四类案件”监管流程,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截至10月,同期结案率上升4.69%,无超一年半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仅有1件,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四类案件”监管范围、程序性事项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审限的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院庭长监管职责的同时,综合考虑了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四类29种,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3种,具体包括:扰乱经济秩序、涉及重大民生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犯罪等。将疑难案件细分为20种,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敏感案件,以及新类型、法律适用不明的疑难案件等。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3种,如可能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等。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3种,如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法官超审限、久调不决、久拖不结的案件等。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切实增强一线法官办案能力,促进审判权运行机制良性运行,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实效。
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立案部门、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纪检监督部门均可发起“四类案件”监管流程,流程一旦发起,开庭、报结案等关键节点都要经过监管人审批。通过节点控制,督促办案法官及时办理,实现有效监管,也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同时,在“四类案件”监管模块可以迅速查询到监管层级、来源、类型和具体情形,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为怠于监管、不当监管责任倒查提供可靠依据。另外,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强化案件提质增效的监管保障。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与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四类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展开,促进裁判统一。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流程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