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为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2025年12月18日下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淮河中学法治副校长王军、田家庵区检察院守望者未检工作室成员袁玲走进淮河中学,共同为近300名八年级学生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拒绝校园欺凌,守护青春阳光”法治教育课。
身份转变:从副检察长到法治副校长
“同学们好,我是你们的法治副校长王军。”简短的开场白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作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这一双重身份背后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创新,是将司法保护延伸到校园最前线,形成“法治教育、司法保护、犯罪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王军说:“作为法治副校长,我的职责不仅是办案,更是帮助同学们树立法治意识,预防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发生。”
案例解析: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与现实危害
袁玲通过精心制作的PPT,展示了多个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法律条文结合真实情境,让学生们直观理解什么是校园欺凌。“嘲笑同学体型、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故意排挤孤立他人,这些都可能构成校园欺凌。”袁玲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和网络欺凌四种形式纳入规范。”
“欺凌行为不仅伤害他人,也是自毁前程。”王军严肃地说,“欺凌档案将伴随一生,影响升学、就业乃至人生发展。”
互动课堂:检察官教你如何应对欺凌
“如果你遭遇了欺凌,该怎么办?”袁玲的问题引发了学生们的思考。她给出了一套“三步应对法”:保持冷静,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告,向老师、家长或法治副校长求助;保留证据,记录欺凌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参与者。
“旁观者的态度很重要。”王军点评道,“选择沉默就是默许欺凌,而勇敢报告或制止则是守护同学的实际行动。”
法律课间:校园欺凌的三重法律责任
袁玲详细解析了校园欺凌涉及的法律责任:“欺凌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欺凌者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让同学们意外的是,“年满12周岁”已成为一条重要年龄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过此次宣讲活动,让同学们明白,青春不应该被欺凌阴霾所笼罩,要厘清行为边界,让法治意识从外部规则内化为个人认知。下一步,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定期的宣讲和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激励更多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实现理想与抱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