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筑牢思想防线

2021-08-02 10:37:35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2021年7月27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工资款人民币14270元返还被害人金某。此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十几名群众走进法庭,现场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参加庭审的群众表示深受教育,切实发挥了“庭审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

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了某更新改建工程。同年3月至7月,李某某雇佣金某某为其施工。同年7月份工程结束,李某某从项目部结清工程款后,为逃避支付金某某14270元的工资,于2015年春节前躲回四川省资中县家中。2015年4月,被害人金某某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同年7月,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10时前支付金某工资14270元,被告人李某仍拒不支付。据此,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27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该案承办法官李侠军又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就案件中所涉及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讲解,让旁听的十多位群众在亲身感受诉讼庭审过程、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也提高了法律意识,警醒他们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通区人民法院 王苏雅 魏小雨)